適當時, "證人" ( martys )是"一個人證明" ( martyreo )以行為或詞他的"見證意見書" ( martyrion ) ,以與事實不符。 這種行為作證,是他的所謂"證言" ( martyria ) 。 在古代天,截至目前為止,這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定的證詞支持或反對的一對審判之前,法院的法律。 在基督教用法一詞來指證詞,由基督教見證基督和他的節省電力。 因為這樣的證詞往往意味著逮捕和scourging (參見馬特。 10時18分;馬克13時09分) ,流放(啟示錄1時09分) ,或死亡(參見行為, 22時20分;牧師2時13分, 17 : 6 ) ,希臘是譯音,組成英文單詞"烈士" ,也就是說一個人受害或死亡,而不是放棄他的信仰。 不過,在新台幣痛苦是一個偶發性因素在字。
深入研究的見證,將須研究整個聖經。 聽到這樣的話,作為傳道,教學,並供認,都必須包括在內。 希臘字( 15份) ,所產生的"證人" ( martys )是用超過200倍,在新台幣。 最常見的用法是在johannine著作,其中76實例被發現。 行為已39事例和寶蓮著作35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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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,有那些證詞是指建立化身和真理的基督教。 在約翰的福音,而這是小學,我們看到的事例所有的主要證人。 施洗約翰的"見證" ( martyreo ) ,以耶穌為未來的救世主,世界(約翰福音1:7-8 , 15 , 32 , 34 ; 3時26分; 5時32分) 。 工程耶穌是一個證詞中說,他來自父親(約翰5點36分) ,這也解釋了為什麼約翰被稱為奇蹟"的標誌" ( semeion ) 。 職能治療經文是一個見證耶穌(約翰5點39分) ;這個思想,是最落後的新台幣報價,從城市旅遊局。 復活之後的主要證據的真相,基督教是內政部聖靈(約翰福音15:26 ) ,證人的門徒,以復活(使徒1:22 ) ,以及交通標誌和奇蹟,其中神核簽了財政部使徒和教會(希伯來書2:4 ) 。
該模式的基督教傳教士和布道活動,是訂在新台幣。
幾個原則湧現。
證人的精神(羅馬書8時16分) ,是意識的殷勤運作的精神,對心目中, " certitude的精神的存在和工作,不斷地斷言,在我們心裡" ,體現了"在他的安慰我們,他的悲壯使我們的禱告,他譴責的是我們的罪過,他的繪畫,我們的作品,愛,見證世界面前, "等。
(伊斯頓說明字典)
誰是目前,印證,提供了證據或證明。 證人是受僱於各教會事務,為公民,在舉證的一份聲明中,事實上,或合約。 根據不同的情況下,一個證人是一個人,是親自出席,並認為有些行為或發生,並能見證;一個人的請求或代表一黨贊同他的名字,以一種工具,以證明的真實性,其處決,其中一人給人的證詞對審判的一個原因,出現在法庭上,法官,或其他官方,以審查下宣誓。 該espousals的天主教徒( "氦氖temere " ) ,以具有約束力,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,由締約各方和通常由兩名證人,或由牧師或普通,每個他在自己的領土上,作為唯一的證人。 在案件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能為任何事業,以收件,加開證人是必要的。 天主教徒都無法進入合法的非婚生子女( "氦氖temere " ) ,除在出席會議的一位本堂司鐸,或普通,或其他牧師正式授予的,並有兩名證人。 雖然不是必需的行為的效力,教會慾望,在這兩種情況下,這些證人被天主教徒(如此, 1891年8月19日) 。 證人的婚姻沒有任何跡象教會文件中,雖然他們可能被要求由國家來證明,由他們自己的手某些公民記錄。 贊助商的洗禮,並確認沒有得到妥善的證人,他們協助轉作其他用途(見關係) 。 一個規範的信條,當就業,必須將案件中存在的副主教一般或另兩名作為證人(暨Magnopere中七) 。 教會文件核簽或目擊視情況需要,例如,由校長,法庭的書記, prothonotary使徒。 專家證人在一定程度上有一席之地,在教會法。 在教會審判證人是引用,以證明一個事實,直接或間接,即通過建立虛假的,相反。
基本資格的證人是知識的事實,在發行和真:他必須有一個目擊證人和可以信賴的。 傳聞證人,不過,有承認,如果有需要,在事項不屬於刑事性質的,例如,在證明血緣或其他關係,洗禮等,任何人沒有明文禁止的,可作證。 一些人來說,由於精神失常,嬰幼兒,失明或耳聾,視力或聽力有必要為了解事實的問題,並不屬於由自然法;他人的教會法,為那些被收買或suborned ,那些臭名昭著的是在法律上或事實上,定罪perjurors ,驅逐的人,都在一個字,其真實性,可以理直氣壯地懷疑。 法律同樣駁斥那些對帳戶的感情或敵意,可能都有失偏頗,以及那些可能會特別感興趣的情況。 家長作為一項規則,是不承認他們的子女,尤其是當第三者的權利受到威脅,或者對他們反之亦然;親屬因相互補充;律師為自己的客戶;共犯或敵人,或反對的相互補充;猶太人或異教徒對基督信徒;外界人士對神職人員,除了他們自身的利益受到威脅時,或者有沒有教士作證;未成年人或女性在刑事案件審判的刑事責任,除非他們的證詞是必要的,或者他們作證,有利於被告。 神職人員,除非迫不得已,由民間機構,是不容許指證被告的時候,被判處死刑的是被強加(見不平順) 。 有很多,除了這些一般性發言。 證人是更容易承認,在贊成的人比反對他,並在民事,比在刑事審判。 沒有人能夠容忍作為證人在他自己的案例。 因此,對於那些從事類似的原因,法官已經裁定,類似的案件等,被排除在外。 虛假證人是那些在宣誓搪塞,或隱瞞真相,他們勢必要告訴:他們犯有偽證罪,如果罪名成立,是臭名昭著的法律。 公證人或由他人變造或偽造證件大幅成為犯有偽造的。
出版信息作者: Andrew乙meehan 。 轉錄由龍田巴雷特。 致力於偷工減料樓kobelin天主教百科全書,體積十五。 1912年出版。 紐約:羅伯特Appleton還公司。 nihil obstat , 1912年10月1日。 人頭馬lafort ,性病,檢查員。 imprimatur 。 +約翰farley樞機主教,大主教紐約
參考書目
decret 。 屬第一,二,山雀。 20 ,德testibus等attestationibus ; santi , praelect 。 法律可以;風景如畫的,法律的教會, sv
這一主題演講,在原有的英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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